經濟部推動街區店家升級轉型補助申請須知
  1. 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依據疫後強化經濟與社會韌性及全民共享經濟成果特別條例第3條第5款及經濟部推動產業及中小企業升級轉型辦法第6條第1項第2款及第4款規定,為推動商業聚集街區店家低碳化及智慧化升級轉型,提升街區店家競爭力,特訂定本須知。
  2. 本須知所需經費,由中央政府疫後強化經濟與社會韌性及全民共享經濟成果特別預算支應。
  3. 本須知受理申請期間自112年4月17日起至112年11月30日止,惟本部得視經費支用情形提前公告停止受理。以郵寄(掛號)方式申請者,收件日以郵戳日期為準;採電子郵件申請者,應於截止受理日當日23時59分前,將相關申請文件完成傳送。
  4. 補助對象及條件:
    (一) 位於具有特色主題之商業聚集街區(以下簡稱「街區」)內,員工9人以下、具稅籍登記之商業服務業。
    (二) 員工人數:以街區店家112年3月31日投保受僱勞工人數計算;若為112年4月1日以後新設立店家,以最近一期投保受僱勞工人數計算。並以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核發之被保險人名冊為準;被保險人名冊由本部向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確認。
  5. (三) 申請店家於補助期間(自補助核定日起6個月內完成執行項目) 內須採行至少8項低碳化及智慧化升級轉型項目(附件一),其中低碳化項目及智慧化項目各採行至少2項,且所採行之項目中至少3項為新增;店家採行之升級轉型項目應具體可行。
  6. 補助金額:每一店家補助新臺幣5萬元為上限。
  7. 申請方式:由街區內代表店家聯合30家以上店家共同申請;離島、花東縣市及偏遠地區(詳附表)聯合店家10家以上店家。
  8. 應備文件:
    (一) 街區申請書(附件二);由代表店家填寫。
    (二) 街區店家申請表(附件三);每一申請店家皆需填寫。
  9. 申請程序:
    (一) 街區內代表店家於受理申請期間,檢附第7點規定應備文件,以郵寄(掛號) 經濟部商業發展署(臺北市福州街15號)或電子郵件mainstreet@moea.gov.tw向本部提出申請。
    (二) 代表店家提出申請時,視為同意本部將通知依電子簽章法相關規定發送至代表店家指定之手機號碼或電子郵件信箱,並於發送時發生效力;申請店家委託代表店家提出申請時,亦同。
    (三) 未依本須知之格式規定檢附申請文件、文件缺漏,係屬文件不齊備,本部得不予受理;經審查如需補正者,本部得限期補正;無法補正或逾期未補正者,本部得駁回申請。
  10. 審查及核定:
    (一) 本部邀集3名至5名專家學者或機關代表等組成審查小組,召開會議審查,擇定商業特色主題街區,並核定補助店家數及受補助店家。
    (二) 審查項目為街區主題特色及發展潛力及申請店家低碳化及智慧化升級轉型可行性,並設加分項目。平均得分達80分以上者,始得納為補助對象。

    審查項目及權重表

    項目 權重 說明
    1 街區特色及發展潛力 40% 申請店家主要商品或服務、客群或屬性等,具街區主題特色及發展潛力。
    2 低碳化升級轉型可行性 30% 申請店家能於補助期間內完成低碳化新增升級轉型項目之可行程度。
    3 智慧化升級轉型可行性 30% 申請店家能於補助期間內完成智慧化新增升級轉型項目之可行程度。
    合計 100% 加分項目:申請店家提出優惠民眾之相關措施,酌予加分1~5分。
    (三) 本部按審查結果核定補助,每街區至多補助40家為原則,審查結果公告於計畫網站,並通知申請店家聯絡人。如有剩餘經費,得由本部視情況調整補助街區店家數上限,至年度預算用罄為止。
  11. 撥款作業:
    (一) 本部經逐一訪視確認申請店家完成低碳化及智慧化升級轉型執行項目後始予撥款。
    (二) 本部訪視符合規定後,通知申請店家檢附領據(附件四)及存摺影本(申請店家戶名之金融機構存摺影本;如為獨資、商號,則檢附負責人存摺影本),向本部申請撥付補助款。
    (三) 本部將補助款以電匯撥入申請店家於領據文件指定之金融機構帳戶。
  12. 應配合事項:
    (一) 配合本部訪視查核作業,提供成果效益相關資料。
    (二) 配合本部舉辦之街區相關行銷推廣活動或出席會議,並提供相關協助。
    (三) 配合本部將成果推廣宣傳或應用於其他非營利目的之各式文宣、網站。
  13. 申請店家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部得不予補助;已核定補助者,得撤銷或廢止補助,並追回已撥付之全部或部分補助款:
    (一) 申請文件或資料有虛偽、隱匿等不實情事。
    (二) 未於補助期間內完成升級轉型項目。
    (三) 未依本須知規定配合提供查核所需資料或協助行銷推廣活動。
    (四) 就同一事項重複申請政府補助。
    (五) 於補助期間解散、歇業。
    (六) 違反其他法令規定且情節重大。
    (七) 其他有不符合本須知規定之情事。
  14. 本部得委託法人或團體辦理本補助作業事宜。
  15. 本須知其他未盡事宜,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主辦單位| 經濟部商業發展署
執行單位| 商業發展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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